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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 日前,当涂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被告人夏某一案,二审法院依法改判,以非法经营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。
夏某在无烟草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,根据魏某等人要求将卷烟批发给其销售,魏某又非法批发给秦某,但获利情况不详。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夏某与魏某系共同犯罪,夏某在共同犯罪中具有被动性,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。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,宣告缓刑5年,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;判处秦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宣告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1.5万元。
当涂县检察院审查认为: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夏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,与事实不符。被告夏某、魏某、秦某等人是卖方与买方的关系,是相互关联的上下家,不属于共同犯罪,其犯罪地位、作用各自独立,不应当认定主从犯。另外判处被告人秦某罚金1.5万元明显不当,根据我国刑法规定,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,应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。在未认定非法所得数额的情况下,判处罚金显然欠妥。
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: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是错误的,本案不是共同犯罪,不宜分主从犯。故改判被告人夏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,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。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秦某罚金1.5万元虽欠妥,但改判于法无据,故而维持原判。
许有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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